政府採購法的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法是為了建立政府的採購制度,目的是要透過公平、公開的程序提升採購效率和品質,確保政府的採購能夠有效運作。如果廠商破壞了政府採購程序中的市場競爭機制,導致虛假競爭的情況出現,就會使得公平競爭的採購制度變得無效,因此法律明定下列幾種行為有刑事責任:

1. 強制圍標:也被稱為「暴力圍標」,只要有投標廠商使用強暴或脅迫等手段,使其他廠商無法按照原本意圖參與投標,或者使得已經得標的廠商被迫轉包或分包,這就屬於強制圍標的情況。禁止這種行為的目的,是要避免黑道份子等人利用暴力行為來控制或威脅其他廠商,例如他們可能會帶著黑衣人到場,聲稱自己是黑幫成員,甚至有時候強迫已經投標的廠商撤回投標或取消報價,或是逼迫得標廠商轉包或分包。

2. 詐術圍標:是指行為人利用欺騙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導致被害廠商無法投標或導致機關在開標時產生不正確的結果。「詐術」指的是讓受害廠商或機關陷入錯誤的欺騙手段,而「其他非法手段」則是指除了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手段之外的和平、非暴力的不法手段。

3. 合意圍標:又被稱為協議圍標或俗稱「搓圓仔湯」,指的是投標廠商之間透過合約、協議或其他方式達成共識,以使競爭對手不投標或不進行價格競爭的結果,以增加自己得標的機會。

4. 借牌圍標:建築業界長期存在借牌問題,尤其在921大地震之後,許多建築物的倒塌原因,是因為沒有資格的工程師或承包商借用他人的名義或證件進行施工,或者他們進行的工程不符合施工規範。因此,國家特別制定了法律來懲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這兩種違法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 第一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五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 第六項: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機關辦理採購(特別是工程類型的採購),可能會需要專業廠商來協助規劃、設計、招標作業以及工程進行中的監造作業,因此會將這些事務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廠商的人員在政府標案的執行過程中,時常扮演舉足輕重的審查角色,也容易影響採購的公平與公正。

以下這些行為是採購法中的犯罪行為:

  1. 綁標(違法限制):受機關委託辦理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業務的廠商,或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業務的廠商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之便,與特定廠商串通,對於採購案的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招標規範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不當限制,使得只有特定單獨廠商符合規格或資格,以謀求不法利益時,就會違反法律規定。
  2. 違法審查:監造單位或專管單位人員在履約階段,對廠商履約事項有違反法令的限制或審查,也會違反採購法規定 。
  3. 洩漏秘密:如果技術服務廠商為了私人利益洩漏相關採購案的資訊予他人,將會嚴重影響干擾市場交易的公平性,也會造成特定人士之不當利得,因此特別明文禁止這種不法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8條

  • 第一項: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 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這些罰則主要是針對參與政府採購的投標廠商,以及協助機關辦理招標業務的技術服務廠商所設,而且都是屬於刑事責任。但除此之外,政府採購法及契約也有許多其他的罰則或要求廠商提出保證金,來保證遵守採購程序的規則。至於機關承辦公務員本身的責任,政府採購法則沒有特別規定,是以其他公務人員相關法律來規範。

作者:劉時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