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處理與管理

前言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及國際潮流影響,我國廢棄物管理政策歷經多次調整,廢棄物管理由最早的「管末處理」,重視「從搖籃到墳墓」的消極性管理,逐步修改為「源頭減量」、「資源回收」,進而發展至「永續物質管理」,「從搖籃到搖籃」的積極性管理,逐步邁向「零廢棄」之目標,主要目的在於將廢棄物妥善地清除、處理。

展望未來,廢棄物應視為資源進行回收利用,邁向循環經濟與社會,並落實環境保護、維護國民健康與環境保育。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 (一)被拋棄者。
  •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 (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此外,為利於管理,將廢棄物分下列2類:

  • (一)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 (二)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我國廢棄物管理政策

我國管理廢棄物的母法為行政院於1974年公布的《廢棄物清理法》,制訂的主要目的在於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以維護國民健康。該法規定廢棄物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機關負責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 垃圾全回收零廢棄

1984年開始推出「都市垃圾處理方案」,針對一般廢棄物訂定清理政策。1997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2003年12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訂定我國「垃圾零廢棄」政策。配合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規定,推動「垃圾零廢棄」之總體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等政策,逐步達成垃圾全回收、零廢棄之目標。2022年全國資源回收量 584 萬公噸,資源回收率高達58.47%。

  • 永續物料管理政策

2011年11月環保署研訂「資源循環政策規劃」,包括「資源永續管理」、「綠色設計及生產」、「綠色消費及貿易」、「源頭減量及再利用」及「資源終止認定處置」等5大策略。2013年1月23日行政院核定「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據以推動落實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減少廢棄物處理量,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與環境衝擊,建構資源永續的循環社會,參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等國家「永續物料管理」(Sustainable Material Management, SMM)的政策,朝向下列資源管理優先順序的方向邁進:(1)源頭減量(Source Reduction)、(2)再使用(Reuse)、(3)材質再利用(Material Recovery)、(4)能源再利用(Energy Recovery)、(5)土地再利用 (Land Reclamation)。配合資源永續及「零廢棄」趨勢,我國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確立以「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主要方向,配合資源永續的觀點,提倡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將資源有效循環利用。

  • 事業廢棄物管理

事業廢棄物之管理分別針對產源、清除與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境外輸出入機構及最終處置機構等進行管制作業。在產源部分,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藉以掌握廢棄物之產出資訊,透過網路申報及遞送聯單作業來掌握清理流向。

清除、處理及輸出入之管理,應先取得許可,以掌握清理量能與技術;要求清除機構應裝設GPS,以即時追蹤清除行為;處理機構應裝設地磅及CCTV,以達嚴謹管理之目的;針對產出之資源化產品,規範其申報產品流向及用途。環保署為強化管理,建置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等,期以提升管理效能。

廢棄物減量與回收再利用

  • 一般廢棄物回收再利用

行政院環保署自1997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結合社區民眾、回收商、地方政府及回收基金四者,實施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工作,並鼓勵全民參與,建置完整之資源回收體系,將資源物質有效回收再利用。2005年起進一步推動「垃圾強制分類」,規定民眾應先將家戶垃圾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3大類,再分別交由清潔隊回收或清理。部分縣市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措施,也有助於垃圾減量及分類回收再利用。

前述資源垃圾係指環保署公告之應回收一般廢棄物,其原因包括: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含有害物質成分、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之一者。

一般廢棄物清理與回收再利用方式如下:

  1. 資源垃圾清除後,分類送至各回收與再利用機構,循環用於產業原料。
  2. 廚餘分為養豬及堆肥廚餘,送至養豬場餵豬或堆肥場製作堆肥。
  3. 巨大垃圾若可修復則送往修復廠,若無法修復則破碎後再利用為燃料。
  4. 其餘垃圾送往焚化廠焚化,同時利用焚化廢熱進行發電。

 

圖10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023)

 

  • 事業廢棄物減量與回收再利用

「預防勝於治療」,減廢(Waste Minimization)即是減少廢棄物產生,自然可以達到不用處理的目的。「減廢」係包括致力於產品生產或服務過程減少廢棄物產生的「產源減量」,以及將生產或服務過程產生廢棄物的「回收再利用」,期減少廢棄物體積、重量或危害性,俾利於後續之處理,以降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之威脅。經濟部與環保署於1989年成立「工業減廢聯合輔導小組」,並自1993年起推動「工業廢棄物五年處理計畫」,協助業界推行產源減量與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工作。

廢棄物處理分類

《廢棄物清理法》的「清理」係指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與處理的行為,其中「處理」則包括「中間處理」、「最終處置」與「再利用」。中間處理係指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最終處置係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廢棄物之行為。

廢棄物處理之目的如下:

  1. 無害化:將廢棄物之有害成分去除,或將其危害性降低,例如高溫滅菌、重金屬穩定。
  2. 安定化:將廢棄物中造成惡臭等環境污染的因子去除,例如堆肥法處理有機廢棄物,使其腐熟安定而不再腐敗發臭。
  3. 減量化:減少體積或質量,以提升後續處理的效率,例如壓縮、脫水、乾燥、焚化。
  4. 資源化:可再用性之物質回收再用,例如廢紙、塑膠、金屬之回收,或有機物轉化為再生能源。
  • 一般廢棄物處理

我國早年都市垃圾處理方式多採露天棄置於山谷、河岸與海邊,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1984年訂定的「都市垃圾處理方案」開始全面推行衛生掩埋,可惜由於缺乏專業知識,管理不當,造成嚴重的水污染與空氣污染,引發人民嚴重抗議。1992年起修正為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於各縣市興建大型垃圾焚化廠。

目前國內約有25座都市垃圾焚化廠營運中,除了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之外,也兼處理部分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後仍有灰渣排出,目前國內焚化後產生的底渣係經處理後回收再生粒料,用於營建工程;焚化過程由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收集之有害飛灰,則多經無害化處理後送至衛生掩埋場掩埋。

有鑑於各縣市垃圾焚化廠逐漸屆滿20年改建之年限,環保署自2020起推行新一階段的垃圾處理政策,包括分選出垃圾中高熱值的可燃物,壓縮製成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或以熱解、氣化、炭化處理等方法,轉化垃圾為再生能源,提供產業再利用;另將廚餘等可生物分解之有機廢棄物經由厭氧消化法產生沼氣再生為生質能源。

  • 事業廢棄物處理

依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之定義,中間處理係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經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化之行為。

事業廢棄物之處理,除了利用垃圾焚化廠的餘裕量接受處理部分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其餘事業廢棄物則進入經由審查許可之「公民營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行中間處理、最終處置或再利用。主管機關經由申報、許可、追蹤、稽查等管理系統,嚴防污染環境不法行為之發生。

行政院環保署為推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2001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廢棄物清理法」,其中第39條授權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再利用方式包括下列三種:

  1. 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審查核准後,得於廠 (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 (場) 內再利用。
  2. 公告/附表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3. 許可再利用
    非屬前項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廢棄物處理與循環經濟的連結

近年來永續發展與減碳議題受到全球的重視,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符合資源永續利用的原則,同時在碳足跡分析中,伴隨顯著的減碳效益,已經在全球減碳措施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相對應的永續物料管理或循環經濟理念,即將成為未來廢棄物管理與處理的主要趨勢,也將帶來龐大的商機。

雖然環保署曾經提出「廢棄物是放錯地方的資源」的口號,並積極宣傳零廢棄的觀念,然而不能忽視的事實,在廢棄物回收再利用過程,可能耗用更多的能源,造成更多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更多的碳排放。以回收資源物生產出的再生產品,也可能在其使用廢棄後無法再次回收再用,以致未能符合循環經濟或永續物質管理的理念。因此,持續的研究發展與技術的精進,仍有待後人繼續努力,以期邁向永續發展的長遠目標。